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我们作为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期限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有利于公司充分使用现有产业资源、合理布局产能,进一步提高生产和经营效率。本次调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以及项目实施的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是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未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与股东长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
(此页无正文,为《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