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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林佳与被上诉人席步云及原审被告谢嘉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步云 

\u00A0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u00A0\u00A0\u00A0\u00A0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林佳与被上诉人席步云及原审被告谢嘉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民终190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谢嘉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席步云偿还借款本金79万元;三、驳回席步云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2600元,由席步云负担1290元,谢嘉纬负担11310元;公告费500元,由谢嘉纬负担(席步云已预交有关单位,谢嘉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席步云)。二审案件受理费11700元,由席步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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