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3月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1799号万象城V3栋一楼多功能厅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耀海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亲自出席4人,董事丁龙先生、齐晓明先生及独立董事林良琦先生、黄钰昌先生、刘家雍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徐伟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韩宜权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议案名称:关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含股东的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通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仲英、孔非凡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通力律师事务所认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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