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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欧普照明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对《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 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 并于 2018 年 2 月 13 日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对上述激励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自 2018 年 2 月 13 日起至 2018 年 2月 22 日止,共计 10 天。 截至公示期满, 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根据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对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2、 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3、激励对象不存在 《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 1 )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5、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激励对象未同时参加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7、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 监事会认为, 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 符合 《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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