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驱逐发生在2014年8月。
为了抗衡国际资本方,夺回企业控制权,吴长江再次在资本市场上寻找资金和盟友,但最终引进的资本方——广东德豪润达,不仅让整个创业团队被扫地出门,吴长江自己还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合作过程中,德豪润达董事长王冬雷提出与吴长江进行换股交易,即:吴长江将其持有的雷士照明股票转让给德豪润达,王冬雷将同等市值的德豪润达股票转让给吴长江。其结果是:德豪润达成为雷士照明第一大股东,吴长江成为德豪润达的第二大股东。完成换股交易后,吴长江持有雷士照明股份比例只有2.54%,对公司几乎没有话语权,他把抗衡国际资本方的希望全部寄托在德豪润达身上。
然而,现实是残酷的。吴长江发现引入德豪润达后,原有的承诺迟迟不见动静,两人发生了很多摩擦。王冬雷也认为吴长江通过关联公司利益输送问题严重,最终于2014年8月罢免吴长江在雷士照明的所有职务。随后,王冬雷方面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吴长江涉嫌职务侵占。最终,吴长江被判刑。
在企业控制权争夺战中,与失利的创业团队相比,获胜的资本方在企业话语权、社会资源上具有压倒性优势,内部民事纠纷容易“上升”为刑事诉讼。
通过和吴长江换股交易,2012年12月26日,广东德豪润达成为雷士照明的第一大股东,次年4月,其董事长王冬雷出任雷士照明董事长。后来双方在经营管理发生分歧,创始人吴长江被罢免在雷士照明一切职务。然而,根据2012年12月25日双方签订的换股《合作协议》,资本方广东德豪润达必须提名吴长江为雷士照明董事长,不干涉雷士照明运营管理。
吴长江2014年8月8日被资本方解除一切职务,同年12月5日被刑拘。2015年底,吴长江被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4年。
刑法学专家、西南政法大学原校长龙宗智说,吴长江被指控挪用资金罪的理由,是他未经董事会同意,用公司存单为修建“雷士总部大厦”做质押担保,但法院判决本身存在遗漏:首先,遗漏了质押担保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雷士公司利益,即:修建“雷士总部大厦”,主要是为了达成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对雷士照明的重大优惠条件。其次,遗漏了该质押担保的起因在于雷士照明现任董事长王冬雷未履行换股《合作协议》相关借款约定。第三,对该质押担保是否事先获得王冬雷同意的关键事实,并未核查。
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高铭暄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陈光中教授等多位法学专家认为,吴长江将存款质押的行为,与雷士系列公司权力结构和管理不够规范、权限规定不够明确有关,其行为违反的只是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属于经营管理过错,不应由刑法予以规制。用刑事手段追究经营行为,显然有违刑法的谦抑性。
龙宗智说,“私款公用”“公款私用”最后达成“总量平衡”,这是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的不规范财务行为。然而,职务侵占罪的判决,却将其等同于经济犯罪。
多名专家认为,因资本运作引发的刑事诉讼,不同于一般刑事诉讼,应慎之又慎,不遗漏任何重要事实和疑点。2016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要求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
“阿喀琉斯之踵”何以致命?
吴长江悲剧的背后,隐含中国民营经济“天花板迷局”:很多民营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必定触碰难以逾越的“天花板”,一蹶不振乃至中途夭折。据统计,中国民营企业经营10年以上的仅有10%。
民营企业闯险滩过暗礁,艰难成长,但在股权结构上存在天然的致命缺陷:在融资过程中,股份不断被稀释,如果缺乏有效应对,则会导致“企业控制权危机”严重后果,这是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的“阿喀琉斯之踵”。
四川师范大学经济学教授王德忠认为,对于绝大多数创业企业而言,一般要经历几个阶段:种子轮——天使轮——Pre-A轮——A轮——B轮——C轮——上市/收购。在此过程中,企业要经历多轮融资,对创始人而言,每经历一次融资,其股份就会被稀释一次。成功融资,对企业意味着跨越一个新的门槛,但对创始人来说,却要承担自己股份被稀释带来的风险。“如果不被重视或者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这一风险则可能转化成巨大的现实危险。”
然而,相当多的民营企业家并未深刻意识到股权与控制权的重要关联。一位研究者说,以雷士照明为例,2006年至2011年间,吴长江先后引入高盛、软银赛富和施耐德的注资,自己的股份从100%大幅稀释到15.33%,吴长江对此却缺乏起码的防范之心,认为机构投资雷士照明目的是赚钱,而不是控制这个企业。
在融资导致股权被摊薄的情形下,公司治理层面的法律设计显得尤其重要,特别是公司章程、董事会结构等,如果企业创业团队对此缺乏警惕和认识,股权结构的“阿喀琉斯之踵”随时都有遭受致命打击的危险。
“公司章程相当于一个公司的宪法”——这句话形象地说明了公司章程的作用: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成立的基石、公司治理的指南,对于公司经营的各个层面都有指导和约束。公司章程设计得当,对内可以帮助创始人掌控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外可以对抗“门口的野蛮人”,阻止外部企业恶意收购。
然而,在现实中,很多企业创始人却意识不到公司章程的重要性,这些创始股东们很少考虑对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设计,而是统一使用工商管理部门的模板。殊不知,这使得企业在创立初期就埋下了许多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