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u00A0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u00A0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2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2月13日下午15:00至2018年2月14日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86号完美世界大厦18层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主持人:魏松先生(董事长池宇峰先生因故无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过半数董事推举,由董事魏松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1,034,181,7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8.6628%。
现场出席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759,518,4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771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274,663,2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891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子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274,666,4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6%;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171,8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完美世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数为759,514,166股,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为274,667,566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2.《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同意1,034,180,6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171,8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3.《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1\u00A0选举池宇峰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本提案以累积投票制选举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146,8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226%。
3.2选举萧泓(XIAO\u00A0HONG)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本提案以累积投票制选举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146,8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226%。
3.3选举魏松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本提案以累积投票制选举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146,8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226%。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池宇峰、萧泓(XIAO\u00A0HONG)、魏松3人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为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于同日到期。
4.《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1\u00A0选举董弘宇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提案以累积投票制选举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146,8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226%。
4.2\u00A0选举施丹丹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提案以累积投票制选举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146,8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226%。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弘宇、施丹丹2人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为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于同日到期。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已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5.\u00A0《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5.1\u00A0选举梁田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本提案以累积投票制选举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146,8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226%。
5.2\u00A0选举杨丽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本提案以累积投票制选举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107,2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899%。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2人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梁田、杨丽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为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于同日到期。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最近二年内未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6.\u00A0《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1,034,180,6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171,8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都伟、韩晶晶
结论性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