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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蜻蜓: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红蜻蜓皮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

持续督导2017年现场调查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705 号文核准,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蜻蜓”、“发行人”或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5,88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每股发行价格 为人民币17.70元,该等股票已于2015年6月29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上交所”)上市交易。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 红蜻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持续监督的保荐机构,负责对红蜻蜓的持续督导工 作。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和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审慎和勤勉尽责的原则,国 泰君安于2018年1月17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的情况报 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国泰君安保荐代表人徐玉龙于2018年1月17日对公司进行了持续督导期间 的现场检查。通过现场访谈、电话问询和邮件沟通并抽取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 对公司2017年度的经营情况、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 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 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进行了逐项检查。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红蜻蜓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 规则,并收集和查阅了红蜻蜓的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资料,重点关注了上述会 议召开方式与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以及相关事项的回避表决制度是否执行。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红蜻蜓根据《公司法》等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议事规则》、《监事会议议事规 则》和《总裁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这些制度的制定为公司规范运作提供了行 为准则和行动指南。公司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 董事会秘书制度。公司章程规定的上述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的职责完备、明确。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人员的职责及制衡机制有效运作,决策程 序和议事规则民主、透明,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健全、有效。

公司设立了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 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公司制定了内部审计制度,规定了内 部审计部门的职责。

红蜻蜓的公司治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得到有效执行,内控环境良好、 风险控制有效。

现场检查人员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证 券事务代表了解信息披露情况。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有关信息 披露的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发行人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明确了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原则,明确了应披露信息的相关 范围以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具体细则、信息披露程度等相关内容。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三会会议资料、公司账户资金情况并与财务人员进 行沟通。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资产产 权关系清晰,不存在以发行人资产、权益或信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资产、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而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况。因此,发行人资产完整,人员、 机构、业务、财务完全独立。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查阅了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使用明细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会计师出具的专业意见, 以及银行对账单等资料。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账户存储制度,并能按照 制度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 序,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及合同情况

经现场调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严格按照公司关 联交易相关规定执行,并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同时,相关关联交易占公司当 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较低,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综合以上两点,该等关联交易 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重大影响,公司保持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决策程序符合 《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没有损害股东的利益。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主要销售采购合同、 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及访谈相关业务负责人,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了核 查。

2017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2.78亿元,同比上升15.36%;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61亿元,同比上升27.96%。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 小幅上升,主营业务整体发展平稳。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继续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严 格履行各项承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红蜻蜓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中,红蜻蜓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安排检查人员与公 司高管及员工沟通交流以及实地调研,为保荐机构现场检查工作提供便利。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过现场检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红蜻蜓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在业务、 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与公司持股5%以上的 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资金往来的情况;公司不存在违规存放或违规使用募 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不存在违法违 规现象;公司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治 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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