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u00A0\u00A0\u00A0\u00A0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瑞致租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克林、第三人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7)粤0112民初2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u00A0\u00A0\u00A0\u00A0一、被告李克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瑞致租车有限公司返还川A9F70P车辆并支付该车辆的占有使用费(占有使用费以148元/日为标准,自2016年4月6日起至返还车辆之日止,该车辆依法报废后不再计算);
\u00A0\u00A0\u00A0\u00A0二、被告李克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瑞致租车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4500元。
\u00A0\u00A0\u00A0\u00A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u00A0\u00A0\u00A0\u00A0案件受理费1018.8元,由被告李克林负担。
\u00A0\u00A0\u00A0\u00A0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u00A0\u00A0\u00A0\u00A0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