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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韦景灿减刑一案

景灿 

(2015)琼山狱减字第

罪犯韦景灿,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黎族,初中文化,海南省乐东县人,捕前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抱由镇多建村委会二队,农民,现在海南省琼山监狱服刑。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7日以(2011)乐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景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执行自2010年8月24日至2025年8月23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服刑期间,该犯于2014年3月12日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4年11月23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2013年11月至2015年10月,共24个月的考核实绩)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继续做到认罪服法,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做到认罪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够虚心接受民警的管理教育,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能够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参加劳动,基本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能参加生产劳动,基本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有欠产扣分现象。

三、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到课率达100%,完成作业率达100%。

四、好人好事。该犯能主动打扫公共卫生累计25次。

五、奖励情况。该犯因改造积极获2013年下半年单项表扬1个。

六、该犯在有效考核期内累计获有效实得奖分157.7分,有效扣分1.6分;累计获各类表扬7个,其中综合表扬6个、2013年下半年单项表扬1个。

综上所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呈报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景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10000元入监后累计履行10000元、达100%,增加三个月幅度),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附卷宗材料共1卷1册1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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