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实际控制人认定依据
万邦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为徐顺虎、胡筱燕夫妇。原实际控制人认定依据如下:截至2017年5月31日,胡筱燕直接持有公司3.50%的股份;持有宁波思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0.83%出资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思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直接持有公司12.00%的股份;徐顺虎、胡筱燕夫妇通过浙江万邦浆纸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80.00%的股份。
二、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胡筱燕女士因病不幸于2017年5月16日逝世。根据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出具的(2017)浙杭证民字第4831号《公证书》,被继承人胡筱燕女士所持公司股份系其与配偶徐顺虎的共有财产,胡筱燕女士股份的一半为其遗产,由徐顺虎及胡筱燕女儿徐泽洋共同继承。继承变更后,徐顺虎先生将持有公司股份1,31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25%;持有浙江万邦浆纸集团有限公司75%股权。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徐顺虎一人。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徐顺虎一人后,对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将不会产生影响,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持独立。因此,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后,不存在对公司经营和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万邦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