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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恒福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恒福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u00A0\u00A0\u00A0\u00A0本院受理原告罗琼坚诉被告周飞龙、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恒福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粤0112民初2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u00A0\u00A0\u00A0\u00A0一、原告罗琼坚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恒福支行清偿广州开发区科丰路81号2310房尚欠的抵押贷款本息及相关提前还贷费用(具体清偿数额及相关手续,由原告罗琼坚向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恒福支行征询,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恒福支行应当予以协助);

\u00A0\u00A0\u00A0\u00A0二、原告罗琼坚清偿上述判决第一项的本息和相关费用后的十日内,被告周飞龙和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恒福支行应当协助原告罗琼坚办理广州开发区科丰路81号2310房的涂销抵押手续;

\u00A0\u00A0\u00A0\u00A0三、在广州开发区科丰路81号2310房的提前还贷、涂销抵押手续办妥后五日内,被告周飞龙应当协助原告罗琼坚办理广州开发区科丰路81号2310房过户至原告罗琼坚个人名下的登记手续(办理过户手续的相关税费等费用由原告罗琼坚垫付);

\u00A0\u00A0\u00A0\u00A0四、驳回原告罗琼坚的其他诉讼请求。

\u00A0\u00A0\u00A0\u00A0案件受理费6423元、财产保全费3939元,共计10362元,由被告周飞龙负担。

\u00A0\u00A0\u00A0\u00A0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u00A0\u00A0\u00A0\u00A0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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