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由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和钱金波等 15 名自然人依法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温州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330300000005900。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880 万股,均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于2015 年 6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 “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 温州市永嘉县瓯北镇东瓯工业区王家圩路。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72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充分利用公司拥有的资金、人力和物力,最大限度的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全体股东和公司职工谋取合法利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皮革制品、服饰、鞋材辅料的生产、销售;针纺织品、日用百货、五金电器的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房产租赁业务;承办展览、展会;承办会议会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