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加盟网
品牌加盟网
品牌加盟网 > 加盟资讯 >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吴华明、张立美借款合同...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吴华明、张立美借款合同...

立美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u00A0\u00A0\u00A0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吴华明、张立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华明、张立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498759.56元及逾期利息(截至2016年12月15日逾期利息122763.19元,自次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上浮30%计算);二、被告吴华明、张立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利息57984.97元及复利(截至2016年12月15日复利36100.13元,自次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上浮30%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 评论文章
  • 加盟咨询
对此页面内容评分及收藏
评分:
微博:
相关资讯
最新资讯
图文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