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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牌珠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明牌珠宝首饰 

证券代码: 002574 证券简称: 明牌珠宝 公告编号: 2017-050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会计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 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及《关于印 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的文件 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 2016 年度及 2017 年半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总资 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 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开始执行。

(二)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颁布 《关于印发<会计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准则规范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

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印发关于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根据新准则要求,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与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企业应当在“利润表” 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表“其他收益”项目,反映应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企业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新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新政府补助准则进行调整, 可比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不进行追溯调整。

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三) 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 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 2017 年 5 月 10 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中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 根据财政部 《关于印发<会计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 (财会[2017]13 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并根据要求在财务报告中进行相应的披露。公司执行上述新准则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二)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通知 (财会[2017]15 号)的要求,公司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科目,将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与公司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从“营业外收入”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收益”项目。上述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三、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一)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二)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三)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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