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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成酸梅汤 吃哑巴亏?

福成肥牛火锅 

原标题:福成酸梅汤 吃哑巴亏?

今年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20周年,本报有奖征集消费维权线索

“福成肥牛”的兄弟企业、河北福成五丰有限公司旗下的燕郊乳制品分公司出品的福成牌酸梅汤,产品大面积出现像虫子一样的黑色沉淀物,以致被迫停产停售。为此,与代工企业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闹上法院。

但福成方面一审败诉。天津武清区法院认为按照2008年的企业产品标准,产品没有质量瑕疵。

日前,福成方面已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

结亲“福成”既卖肥牛 也卖酸梅汤

河北福成五丰有限公司是知名的国家农业重点企业,生产的牛肉曾被指定为2008年奥运会特供食品,享有一定知名度的福成肥牛火锅店即为该公司经营。

福成公司下属的燕郊乳制品分公司出品福成牌酸梅汤。燕郊分公司代理人解洪涛说,最初,酸梅汤都是燕郊分公司自行生产的,但该公司只有生产纸包装饮料的资质,而纸包装成本很高。为了节省成本,公司决定找其他公司代工生产其他包装的酸梅汤。

2010年11月1日,燕郊分公司和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后者代工易拉罐装的酸梅汤(合同截止日为2011年12月31日)。

燕郊分公司当初负责联系此事的李先生表示,根据双方约定,燕郊分公司负责出酸梅汤配方及工艺,并向冠芳公司出了编号为Q/SH32604-2008版的酸梅汤产品标准。

由于易拉罐装的酸梅汤销量一般,燕郊分公司于2011年5月25日与冠芳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委托其生产塑料瓶装酸梅汤,燕郊分公司出具了Q/HFC004S-2011版产品标准。

解洪涛说,重新出具产品标准是因为产品标准只有三年有效期。

翻脸饮料现黑色沉淀物 全面叫停

当年夏天,福成公司原本打算把酸梅汤当做一个新的利润点,但事与愿违。2011年7月,多个省市的经销商反映,很多消费者发现酸梅汤里有成分不明的黑色沉淀。

“7月份开始,陆续有各省的总代理商向燕郊分公司反映,酸梅汤也卖不动了。”李先生说,产品出现的问题很严重,只要你将饮料瓶倒过来,就能看到瓶底的黑色颗粒或沉淀。它们形同一只只小虫子,怎么摇晃也不会溶解消失。

李先生坦言,最让人欣慰的是,因为问题发现及时,尚未发生饮用问题产品后导致腹泻以及其他对人体有损害的情况发生。

事发后,福成公司十分重视,要求经销商封存问题产品,并承诺承担其损失。同时,酸梅汤业务全面叫停。

代工企业称 帮你摇摇就行

燕郊分公司随即与冠芳公司协商解决方案。2011年11月13日,冠芳公司回复称,絮状沉淀是添加2%的山楂原浆所致,“可在销售前摇匀,我司可以协助贵司进行操作”。

解洪涛表示,发现问题后,燕郊分公司就不再从冠芳公司提货,并要求冠芳公司赔偿包装材料款及其他损失。

“冠芳公司不但不同意,还把我们起诉了。”解洪涛说。

2012年12月,天津市武清区法院受理了这起承揽合同纠纷案。

冠芳公司称,双方停止合作后,燕郊分公司尚有15382箱酸梅汤、299200个瓶盖、430213只瓶标、12873个外包装箱没有提走,且未支付加工费,故起诉要求支付仓库保管费44500元、加工费30万余元及利息损失近3万元。

福成公司提出反诉,称冠芳公司生产的酸梅汤有严重质量问题,且涉案的4个批次产品的可溶性固形物指标不符合2011版产品标准要求,要求冠芳公司赔偿损失20万元。解洪涛说:“问题确实严重。但可惜起诉时,涉案的饮料已经过期,再拍图片给法官看也没意义了。”

冠芳公司 不承认最新标准

福成公司2011版产品标准没在武清区质监部门备案,他们不知道这个标准。

该公司给福成燕郊分公司发过“新产品试生产工艺配料表”,其中可溶性固形物范围标注为4%至5%,燕郊分公司未提异议,故生产一直照此执行。

双方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技术要求:双方责任均与双方在2010年11月1日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相同”。2010年11月1日签订合同当天,执行合同的2008版企业标准到武清区质监局进行了备案登记,该标准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

福成公司 未按标准生产所致

酸梅汤没有国家统一标准,所以各企业的产品标准都是自行制定。

福成公司包装由易拉罐换成塑料瓶,配方也有所变化。2008版产品标准中的可溶性固形物标准,与塑料包装产品不相适应,所以公司在2011版产品标准中做了新的要求。

出问题的酸梅汤,正是冠芳公司未按其2011版标准进行生产导致的。

“配料表”是冠芳公司单方提出的,且其中只有两项理化指标,根本不能算是产品质量标准。

允许酸梅汤中有少量絮状物,理化指标为“果汁含量等于35%时,可溶性固形物大于等于8”

果汁含量大于等于10%时,可溶性固形物大于等于5%。同时,只允许有少量果肉沉淀,不允许有肉眼可见的杂质

2013年2月28日,天津武清区法院一审判决福成公司燕郊分公司应支付给冠芳公司加工费、仓储费等38万余元。

经过审理武清区法院认为,2012年11月9日燕郊分公司提出产品有质量问题,但在冠芳公司明确回复不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其未向质量鉴定部门提出鉴定以便确定责任。

2012年12月26日燕郊分公司虽然向冠芳公司出具了杂质对比表和检测报告,但均为该公司自己的检测机构的员工作出的,且检验时间超过保质期,两份材料的证明力法院不予认可。

而如今,由于产品已过保质期,产品的性质已经发生变化,即使鉴定也不能证明产品是否存在问题,双方也均认为没有必要再鉴定。

法院还指出,2008版产品标准经双方认可,并在武清区质监部门备案;2011版产品标准未在武清区质监部门备案登记,应以2008版产品标准作为考量标准。以此考量,冠芳公司生产的产品不存在质量瑕疵。

最终,法院据此支持了冠芳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认为福成公司的损失系自己造成,索赔无据。

最新进展福成不服判决 提出上诉

2013年3月14日,福成公司向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提交了上诉状。

解洪涛表示,当初的委托加工合同备案的主体是合同,而非产品质量标准;后者只是一份需要出具的申请材料。

食品安全法施行后,质监部门不再是食品企业标准的备案机构,企业应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该公司制定的2011版产品标准已在河北省卫生厅备案,具有法律效力,该标准也是补充协议履行期间产品唯一有效的质量标准。

同时,由于企业产品标准都是每隔若干年更新一次,因此当初委托加工合同备案时留下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最新执行的标准不一样,无可厚非。

他还告诉记者,冠芳公司关于“福成公司未提供过2011版标准”的说法明显是谎言。

解洪涛说:“合同法规定,没有具体的产品质量标准,不能组织生产,也没法拿到产品合格证。”

专家说法饮料产品 均无国家标准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教授、中国饮料工业协会技术委员会委员高彦祥表示,在饮料领域,委托加工的方式十分常见,合作的双方除了要签订正式的委托加工合同外,还需要有委托企业提供产品的质量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他表示,我国在饮料产品方面,还没有细化到某类产品的国家标准,如酸梅汤,感官要求、理化指标等都是企业自行制定,只有卫生指标是国家统一要求的。

他解释说,饮料产品不存在统一的国家标准,主要是因为产品种类多,统一的标准难以将其穷尽,二是制定起来存在困难。

“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是产品好看、好喝与否的重点。饮料的原料、配方、制作工艺不同,都会影响到这些。”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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