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加盟网
品牌加盟网
品牌加盟网 > 加盟资讯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诉被告陈依娜金融借款...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诉被告陈依娜金融借款...

依娜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u00A0\u00A0\u00A0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诉被告陈依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184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与被告陈依娜于 2009年9月19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陈依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贷款本金301961.17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期止(暂计至2017年1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19182.87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对位于从化市街口街建设路223号2幢301房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从字第0109005386号)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受理费5895元,由被告陈依娜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9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 打印
  • 关闭
  • 点击数 ( 13 )
  • 字数 ( 559 )
  • 评论文章
  • 加盟咨询
对此页面内容评分及收藏
评分:
微博:
相关资讯
最新资讯
图文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