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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诉陈依娜金融借款合同...

依娜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15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良口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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