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就聘任米粒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本次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表决、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 被聘任人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之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况。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 被聘任人能够胜任公司相应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 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米粒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本页无正文,为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署页)
曲晓辉 廖益新 沈维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