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菱集团”)于2010年10月21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因协议解除条件触发,要求解除与合肥美菱小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家电公司”)于2003年1月20日签署的《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2011年10月21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小家电公司与美菱集团仍具有关联关系,符合其是美菱集团所属企业的条件,应继续履行协议,驳回美菱集团的诉讼请求。美菱集团对此判决结果有异议,认为有失公正并损害了美菱集团保护“美菱”商标的合法权益,美菱集团于2011年10月28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要求小家电公司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二、案件基本情况。(一)诉讼各方情况。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美菱小家电有限公司。(二)案件有关纠纷的起因、诉讼的请求、依据等情况。2010年7月底,公司完成收购美菱集团100%国有产权后,为维护“美菱”商标、商号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公司积极解决收购前美菱集团对外许可使用商标、商号的历史遗留情况,但相关商标使用方拒绝解除许可使用协议。结合美菱集团原对外许可使用商标、商号的协议大部分已不符合履行条件,解除协议的条件(包括股权变化、违约行为发生等)已成就,公司通过诉讼等方式解除协议,其中关于美菱集团和小家电公司的诉讼案件情况如下:美菱集团和小家电公司(该公司与本公司及美菱集团无任何关联关系)于2003年1月20日签订的《商标许可协议》目前已不符合履行条件,小家电公司已不再是美菱集团所属企业,且该公司使用美菱商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商标许可协议》中约定的解除协议的条件已成就,可以解除协议。本公司下属子公司美菱集团于2010年10月21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解除《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本案于2010年12月3日开庭审理,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未及时判决,组织调解,而美菱集团坚持诉讼请求。2011年10月21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小家电公司与美菱集团仍具有关联关系,符合其是美菱集团所属企业的条件,应继续履行协议,驳回美菱集团的诉讼请求。美菱集团对此判决结果有异议,认为判决有失公正并损害了美菱集团保护“美菱”商标的合法权益。美菱集团于2011年10月28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要求小家电公司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上述案件的具体情况公司已分别于2011年3月9日、4月27日、10月26日、2012年3月21日、4月21日、8月16日及10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2011年半年度报告、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2011年年度报告、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2012年半年度报告及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等)进行了披露。三、案件调解情况。本案件在二审审理期间,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并签署了《调解协议》,并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2012)皖民三终字第00020号,主要内容如下:(一)上诉人美菱集团与被上诉人小家电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合民三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其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二)2003年1月20日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小家电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第四条“许可使用期限”中的终止日期由原2032年12月31日变更为201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许可合肥美菱小家电有限公司依照合同约定生产、销售美菱牌系列小家电产品,享有“”、“”、“”商标使用权。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免收商标许可使用费,其后的商标许可使用费合肥美菱小家电有限公司依据双方合同约定交纳。(三)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合肥美菱小家电有限公司不得再使用商标。(四)三方撤回此前在法院、公安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等领域涉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商标侵权纠纷议案的起诉、申请、异议等权利主张。四、其他有关商标使用权收回的仲裁事项。美菱集团与合肥美菱通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肥美菱橱柜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关于解除原签署的《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并赔偿损失的案件已向合肥市仲裁委申请仲裁,目前案件已开庭,正待合肥市仲裁委裁决。五、备查文件。1、上诉方(美菱集团)与被上诉方(小家电公司)签订的《调解协议》。2、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2)皖民三终字第00020号。\u00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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