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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宏光照明:薪酬委员会 — 职权范围

宏光照明 

[公告]宏光照明:薪酬委员会 — 职权范围 时间:2016年12月29日 18:35:03\u00A0中财网 HongGuang Lighting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宏光照明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8343) (「本公司」) 薪酬委員會 —職權範圍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經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批准。 1. 成員 1.1 薪酬委員會(「委員會」)須由董事會不時委任的最少三名董事組成。委員會大部分 成員須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 1.2 委員會主席須由董事會委任,並須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 1.3 經董事會及委員會通過獨立決議案,委員會成員之委任可予撤銷、更換或額外成員 可獲委任加入委員會。倘該委員會成員不再為董事會的成員,該成員的委任將自動 撤銷。 1.4 除獲委員會另行委任者外,公司秘書為委員會秘書,倘公司秘書缺席會議,則由委 員會一名成員或其代名人擔任秘書。 1.5 委員會成員之任期應由董事會釐定。 1.6 委員會的每名成員須向委員會披露: (i) 在委員會將予決定的任何事宜中擁有的任何個人財務利益(以本公司股東身份 而擁有的利益除外);或 (ii) 因兼任其他公司的董事職務而產生的任何潛在利益衝突。 – 1 – 倘存在上述利益,任何有關成員須放棄對委員會決議案投票,亦不得參與有關決議案 的討論,並須(如董事會有此要求)辭任委員會的職位。 2. 舉行會議次數及程序 2.1 委員會須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如委員會的工作有此需要,可舉行額外會議。 2.2 委員會主席可酌情召開額外會議。 2.3 會議法定人數須為兩名委員會成員,其中一名成員必須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 任何委員會成員或其他出席會議人士可親身出席或透過電話會議或同類通訊器材參 與委員會會議,惟所有出席會議之人士須能聆聽其他與會者發言。正式召開的委員 會會議如有足夠法定人數出席,便可行使委員會所賦予或可行使的全部或任何授 權、權力及酌情權。 2.4 委員會可以不時邀請顧問出席會議,包括但不限於外部顧問或諮詢人,以向成員提 供建議。 2.5 委員會會議由委員會秘書應其任何成員或董事會的要求召開。 2.6 除另有協定外,確認會議地點、時間及日期連同將討論事項議程之各會議通告須不 遲於舉行會議日期前最少五個工作日向委員會各名成員、本公司行政總裁、本公司 財務總監、任何須出席的其他人士以及本公司所有其他執行及非執行董事發出。 2.7 董事會主席有權出席委員會會議並於會上發言;其他人士可被要求發言或經委員會 主席作出事先安排後能夠於會上發言。 2.8 委員會秘書須保存所有委員會會議的議事程序及決議案的會議記錄,包括該等出席 並參與之人士的姓名。 2.9 委員會會議記錄須由委員會秘書向委員會全體成員及董事會全體成員傳閱。 2.10在委員會全體成員的同意下,可藉書面決議案通過委員會的決議案。 – 2 – 2.11任何決議案須由出席會議的委員會成員以大多數票通過,出席成員的大多數票即代 表委員會的行事。 3. 職務、權力和職能 委員會須 (a) 就其他執行董事的薪酬建議諮詢董事會主席及╱或本公司行政總裁(倘適用)。倘有 需要,委員會應可獲取獨立專業意見; (b) 因應董事會所訂立的企業方針及目標,檢討及批准管理層的薪酬建議; (c) (i)獲董事會轉授責任釐定個別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待遇;或 (ii)向董事 會建議本公司個別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待遇。此應包括實物利益、退休 金權利及賠償金額(包括喪失或終止職務或委任的應付賠償); (d) 就本公司非執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e) 考慮同類公司支付的薪酬、須付出的時間及職責以及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內其他職 位的僱用條件; (f) 檢討及批准向本公司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就其喪失或終止職務或委任而須支付 的賠償,以確保該等賠償與合約條款一致;若未能與合約條款一致,有關賠償亦須 公平,不致過多; (g) 檢討及批准因本公司董事行為失當而解僱或罷免有關董事所涉及的賠償安排,以確 保該等安排與合約條款一致;若未能與合約條款一致,有關賠償亦須合理適當; (h) 確保概無本公司董事或其任何聯繫人士參與釐定其本身的薪酬;及 (i) 就本公司全體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政策及架構,以及就制訂薪酬政策而設立 的正規且透明的程序,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委員會須直接向董事會匯報,並須(倘適用)就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建議諮詢本 公司主席。 – 3 – 4. 申報程序 4.1 本公司的公司秘書須保管完整的委員會會議記錄及所有書面決議案。會議記錄須詳 盡記錄委員會成員所考慮之事宜及所達致之決定,包括委員會成員所提出之任何疑 問或意見分歧。 4.2 委員會秘書應於舉行會議或通過書面決議案後的合理時間內給予所有委員會成員傳 閱委員會會議記錄或(視情況而定)書面決議案草擬稿及最終定稿,供彼等提出意 見及保存。 5. 委員會職權範圍的刊登 委員會職權範圍將登載於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創業板網站。 6. 詮釋 職權範圍的詮釋權歸董事會所有。 – 4 –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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