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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宝电器状告原总经理 要求返回54.8万元培训费

康宝电器 

\u00A0\u00A0\u00A0\u00A0南都讯\u00A0记者岑龙基昨日上午,顺德法院公开审理了广东康宝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龚某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指控称,被告利用职权在2014年及2015年期间先后两次指示公司有关人员支付其本人的培训服务费用共计54\u00A0.8万元,认为被告严重违反公司财务制度,请求法院判定被告返还培训费用。被告辩称,2014年、2015年期间从未见过该《财务管理制度》。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u00A0\u00A0\u00A0\u00A054.8万元培训费未经合规审批

\u00A0\u00A0\u00A0\u00A0原告代理人在庭上表示,1994年以来被告一直在康宝工作,并担任过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一职。被告指示公司有关人员填写汇款申请单,并由被告本人签字同意后,财务工作人员分别于2014年10月21日及2015年8月20日,将49\u00A0.8万元及5万元汇款给北京国合智远咨询有限公司,用于支付被告本人培训服务费用。

\u00A0\u00A0\u00A0\u00A02016年12月31日被告离职,经离任审计发现,被告违反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超越财务支出审批权限,在未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职权指示公司有关人员支付其本人的培训服务费用共计54.8万元。根据公司2014年6月1日印发的财务管理制度中《资金、合同审批流程及签订权限表》规定,支出类在5万元至50万元的范围内的项目应当由财务总监、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及董事长审批。原告请求法院判定被告返还培训服务费54.8万元。

\u00A0\u00A0\u00A0\u00A02016年才制订财务管理制度

\u00A0\u00A0\u00A0\u00A0被告代理人在庭上表示,龚某泉从1994年起在康宝公司工作,并于2014年担任公司总经理一职,2017年离职。但其明确在2014年、2015年从未见过该《财务管理制度》,康宝公司也未以任何形式向龚某泉送达过该文件。两名曾经在康宝公司担任过高管的公司员工也表示在2014年、2015年未见过\u00A0该\u00A0财\u00A0务\u00A0制\u00A0度\u00A0。被\u00A0告\u00A0指\u00A0出\u00A0,2016年为了健全制度,谋求上市。康宝公司制订了相关的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次以书面形式存在于康宝公司。因此被告方认为康宝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康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u00A0\u00A0\u00A0\u00A0财务制度何时正式生效?

\u00A0\u00A0\u00A0\u00A0法官在庭上表示,本案双方争议的是该两笔费用的使用,被告是否侵占了康宝公司的财产。

\u00A0\u00A0\u00A0\u00A0康宝公司负责出纳工作的何某玲在出庭作证时表示,公司一直有严谨的财务制度,2016年之后才有文字版的财务制度文件,该制度是对之前公司制度的延续。康宝公司商务部经理谭某颜出庭作证时表示,在2014年年中的时候就在公司内网上见到过该份制度文件,但不知道何时形成文字版的。原告代理人表示:“虽然被告表示没有见过书面的制度,并不表示没有存在,原告之前管理制度文本的发放,虽然没有进行签收,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员工及高管均通过实际操作和内网了解相应的财务制度”。此外,原告并没有派遣被告做任何的培训,并且被告所参加的培训与工作无关,是其个人的行为与公司无关。

\u00A0\u00A0\u00A0\u00A0对此,被告方辩称,原告提交的规章制度并没有原件,无法证明该制度于2014年-\u00A02015年间已经生效。从证人证言可以看出,在2014-\u00A02015年期间康宝公司没有成文的财务管理制度,在2016年生效的财务管理制度中也没有交叉审核的条款,被告报销费用时没有生效的规章管理制度,没有成文的交叉审判制度,被告作为总经理有权作出这些审批,并不违反原告当时生效的任何制度。

\u00A0\u00A0\u00A0\u00A0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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