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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宝状告前高管

康宝电器 

原标题:康宝状告前高管

[ 继股权之争后,“重出江湖”的“中国消毒柜之父”——顺企广东康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人、董事长罗小甲,昨日在顺德人民法院上再次“对簿”前“出走”高管、康宝电气总经理龚伟泉。

记者了解到,此次庭审的焦点是针对龚伟泉是否擅用财务审批职权,侵占公司财产以支付个人超过50万元的培训费用行为。尽管两人并未出席庭审现场,但双方诉讼代理人就“龚伟泉是否侵占公司利益”等焦点当场“对簿”。

由于庭审中双方分歧较大,案件暂时调解不成,双方或可庭后进行调解。当庭审判员表示,若调解不成,该案将另做依法判决,择日宣判。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黄子宁、王鹏\u00A0通讯员邱霖静

康宝状告原“接班人”擅用职权侵占财产

此前,康宝的股权之争引发关注。而在2017年康宝电器新品发布会上,被誉为“中国消毒柜之父”的康宝创始人、董事长罗小甲,也在发布会上提及此事。罗小甲与原康宝电气总经理龚伟泉的“纠纷”还在持续,龚伟泉则是罗小甲原指定的企业“接班人”。

日前,康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原康宝电气总经理龚伟泉擅用财务审批职权,私自侵占公司财产,将超过50万元的费用用作私自培训服务费。

广东康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是一家以健康电器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为主管业务的股份制公司。自1994年至2016年12月31日,被告龚伟泉一直在原告处工作,并担任公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

根据起诉状,原告广东康宝电气称被告龚伟泉指示公司有关人员填写汇付款申请单,并由被告本人签字同意后,财务工作人员分别于2014年10月21日及2015年8月20日,将49.8万元及5万元汇给北京某公司,用以支付被告本人培训服务费用。

2016年12月31日,被告龚伟泉离职后,这一行为经离任审计发现。根据原告诉状称,被告龚伟泉违反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超越财务支出审批权限,在未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职权指示公司有关人员支付相关费用。

原告康宝希望龚伟泉返还这部分资金,而龚伟泉则认为相关侵权事实不成立,法庭应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龚伟泉违反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在昨天的庭审现场上,双方诉讼代理人都提供了相关人证及物证,并就相关焦点进行庭辩。原告表示,龚伟泉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当时的财务管理制度,此外,被告龚伟泉也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条例,损害公司合法利益,需要返还相应费用。

在庭审中,原告康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律师认为,根据原告公司2014年6月1日印发的财务管理制度中《资金、合同审批流程及签订权限表》规定,支出类在5万~50万元的范围内应当有财务总监、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及董事长审批。

根据原告提交的2014年9月~2015年7月期间的龚伟泉部分个人支出物证,均有董事长罗小甲最终批准后交付。“唯独该两笔费用是被告本人签批,由此可以证明该两笔费用并未经公司具有审批权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同意。”原告代理律师称。

康宝代理诉讼律师表示,被告作为原告的时任总经理,未经财务总监、分管副总经理及董事长审批,擅自决定为其本人的培训支付培训服务费548000元,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被告:程序符合当时制度规定

龚伟泉的代理律师表示,对康宝提出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提出质疑,称龚伟泉在2016年企业股改前并未见过发文版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此外,康宝公司在2016年前,其相关的审批签署、财务总监、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均有权,任何一人的签署均有效。

另外,该律师称,2014年10月21日和2015年8月21日的两个支付给北京某培训企业的行为,并非是被告自己支付,而是通过相关审批流程后,请求原告支付,最后原告康宝电气以公司名义直接支付给了北京该公司。

龚伟泉认为,当时康宝电气“存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不能支持原告观点和请求。称假如该财务管理制度真的存在,根据《资金、合同审批流程及签订权限表》中的规定,5万~50万元支出类,财务总监、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及董事长具有审批权限。但制度没有特别明确5万~50万元支出类的审批须多人同时审批才能支出。

另外,假如支出需要4人同时签署才能支出,那么只有在龚伟泉签署的情况下,财务也不可能进行支付,但实际上,财务完成了这个支付,表示署名龚伟泉签署的这个文件符合公司财务制度。“若财务完成了支付,违反了康宝公司当时的财务制度,公司需要追责的则是财务人员,而非本人。”因此,被告龚伟泉认为因无相关明确制度,自己并无侵权行为。

有无龚伟泉违规行为依据?

龚伟泉是否构成了擅用职权、侵犯公司财产的“违规”行为,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是重要依据。昨日,原被告双方就相关焦点提供了人证及物证进行论证。

关于企业的财务制度问题,原告康宝电气现场提交了两份“财务制度”,并称原告一直存在严格的财务制度,同时证人证言根据相关财务规定,必须经过其他高管的“交叉审批”方可支出的制度。

而被告代理律师则提供了康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汇付款申请单,证明其来源于原告,该证据证明内容为原告在2014年6月1日根本未实施所谓的《财务管理制度》,原告向外支出资金和报销,只需要相关部门领导审核,财务审核及领导审批即可。

审批费用是否划归个人所用?

“被告有无侵犯公司利益,私自审批培训费用划归个人用于培训所用”这一问题,则是庭审的另一焦点。

原告康宝电气表示,关于被告的培训目的和培训内容,一方面原告企业并没有派遣被告做任何培训;另一方面,培训内容也与原告的工作无任何关系。

而被告龚伟泉代理律师则表示,当时参与培训是为了提升个人管理能力,对公司发展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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