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00A0\u00A0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u00A0\u00A0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u00A0\u00A0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u00A0\u00A0一、会议召开情况
\u00A0\u00A0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u00A0\u00A0(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9月25日(星期一)下午14:45
\u00A0\u00A0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9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u00A0\u00A0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建业中路13号公司总部大楼一楼一号会议室
\u00A0\u00A03、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u00A0\u00A04、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u00A0\u00A05、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叶远璋先生
\u00A0\u00A0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u00A0\u00A07、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31,373,1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5.3121%。
\u00A0\u00A0(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u00A0\u00A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31,251,5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5.2845%。
\u00A0\u00A0(2)网络投票情况
\u00A0\u00A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1,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276%。
\u00A0\u00A02、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u00A0\u00A0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u00A0\u00A0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u00A0\u00A01、审议通过《关于拟投资参股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议案》
\u00A0\u00A0表决结果:同意331,252,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7%;反对1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u00A0\u00A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99,5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6063%;反对12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39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u00A0\u00A0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u00A0\u00A0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董龙芳律师、邓鑫上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u00A0\u00A0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u00A0\u00A0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u00A0\u00A0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u00A0\u00A0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