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91号
\u00A0\u00A0\u00A0 原告席步云诉被告谢嘉莉、谢嘉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席步云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220元,由原告席步云负担。(公告费已由原告预交至相关单位,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径付原告)。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О一七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