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人 民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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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00A0\u00A0\u00A0 本院受理原告颜健杨诉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为60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9月11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逾期未答辩,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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