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26证券简称:锐奇股份公告编号:2012-005
上海锐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专业电动工具研发中心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变更募投项目的概述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235 号”文核准,向社会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105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34.00 元, 股)股票
共募集资金 71,570 万元,扣除发行费 4,384.82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67,185.18
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9 月 28
日出具的沪众会字(2010)第 3949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3949 号
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高等级专业电动工具产业
化项目、高等级专业电动工具扩产和技术改造项目、专业电动工具研发中心项目
预计投资总金额为 25,806.50 万元,扣除以上项目使用资金后,本次 41,378.68
万元超募资金将用于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二)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2010年11月10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公司超募资
金中的2,80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2011 年 3 月 23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使用超募资金
中的 5,000 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5,
2011 年 5 月 9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使用超募资金
中的 2,600 万元收购永康市豪迈工具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业务。 2,
(三)募投项目变更情况
专业电动工具研发中心项目原实施地点为:上海市松江区松江 745-1 地块, 745-1
使用权面积为 5,781 ㎡,公司已取得该宗地块的权属证书,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5,
现变更实施地点为: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茸路 5 号 1-6、9 幢地块之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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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已取得该宗地块的权属证书,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证书编码为:沪房地松字
2009 第 005855 号,即把项目实施地点变更至“高等级专业电动工具扩产及技术改
造项目”实施地点一并实施。
(四)募投项目变更审批情况
上海锐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2 年 2 月 20 日召开的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专业电动工具研发中心项目实
本项目需按照相关政府部门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变更募投项目的原因及影响
(一)变更募投项目的原因
1、 为了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位于公司新茸路 5 号地块之内正在实
施的“高等级专业电动工具扩产及技术改造项目”,目前整体工程已进入尾声,
即将投付使用。而实施原址的 745-1 地块,尚未完成工程设计等工作。本次变
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更有利于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尽快回报投资者。
2、 有利于集中统一管理。公司拟将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茸路 5 号即公司现有办
公厂区建立为高等级专业电动工具产业区,该区域公用配套设施完备,交通便
利,将募投项目“专业电动工具研发中心项目” 实施地点变更至“上海市松
江区新桥镇新茸路 5 号”即“高等级专业电动工具扩产及技术改造项目”实施
地点一并实施,将有利于公司资源合理配置,便于公司整体规划和一体化管理,
3、 公司通过对现有办公区域以及“高等级专业电动工具扩产及技术改造项目”功
能、工作区域的重新调整,集中人员及部门办公空间,在“高等级专业电动工
具扩产及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地址处为“专业电动工具研发中心项目”预留了
充足的实施空间,能充分保障“专业电动工具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空
公司经多方研究论证,并从公司长远发展出发,将募投项目“专业电动工具
研发中心项目”实施地点变更至“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茸路 5 号”既能使公司
获得较大的发展空间和优越的发展环境,也便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与
管理。本次变更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地点,并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容和实施
方式,不涉及关联交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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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更募投项目的影响
1、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专业电动工具研发中心项目”实施地点是根据公司的发展
规划和实际情况对募投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进行调整,其募投项目建设背
景、市场需求、技术方案、环保治理、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及经济效益预测仍
与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内容一致,不会对上述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
2、 公司优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布局,并未改变募集资金实施主体及方式,不存
在变相改变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 变更实施地点后,更有利于公司产业战略发展及合理布局。 变更实施地点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议案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变更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地点,并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内容和实施方式,不涉及关联交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
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意将“专业
电动工具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地点变更为“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茸路 5 号” 即
“高等级专业电动工具扩产及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地点一并实施。
本项目需按照相关政府部门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12 年 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专业电动工具研发中心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投
项目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
本项目需按照相关政府部门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保荐代表人查阅了本次“专业电动工具研发中心项目”变更的相关文件、董
事会和监事会会议议案,并与锐奇股份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交谈,对其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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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 本次变更“专业电动工具研发中心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 2012 年 2 月
20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已发表意见,但
该项目的实施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并需按照相关政府部门规定履
2、 司对“专业电动工具研发中心项目”的调整,符合公司审慎使用募集资金的原
则,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3、 该变更不会对该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4、 在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本保荐机构同意锐奇股份
“专业电动工具研发中心项目”实施地点变更。
1、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
2、 《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
3、 《独立董事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补充项目资金缺口的独立意见》 《
4、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锐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
实施地点及补充项目资金缺口的核查意见》
上海锐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