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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皇城老妈”状告陕西“皇城老妈”侵权

皇城老妈火锅 

本报讯 日前,“成都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陕西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告到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认为陕西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侵权。碑林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成都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老妈”)在诉状中称,“皇城老妈”商标于1994、1996年在国家商标局核准登记注册。1999年8月12日,“成都老妈”与陕

西一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该公司出资设立“成都皇城老妈火锅西安店”,“成都老妈”授权其在经营此店时可使用“皇城老妈”注册商标。同年12月,该陕西公司向“成都老妈”出示了登记名称为“陕西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资金为300万元,声称已按照合同设立了经营“皇城老妈”火锅的餐饮公司。但今年10月,“成都老妈”得知,“陕西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的投资人并非合同上所约定,且该公司已变更了法人代表。“成都老妈”认为,现“陕西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侵犯“皇城老妈”商标,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各项损失26万余元。(全军 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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