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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84:杉杉股份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杉杉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3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A股每股现金红利0.08元(含税)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 个人),均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72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5 - 2017/7/6 2017/7/6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5月12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7年5月1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122,764,98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0.0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9,821,198.88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5 - 2017/7/6 2017/7/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杉杉集团有限公司、杉杉控股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其它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本次分配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2. 自行发放对象 杉杉集团有限公司、杉杉控股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8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1 年)的,公 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8 元。待个人在股权登 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72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所得税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72元人民币。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8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地址:宁波市望春工业园区云林中路218号A区3楼 邮编:315177 电话:0574-88208337 传真:0574-88208375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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