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00A0\u00A0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u00A0\u00A0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7年4月21日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u00A0\u00A0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情况
\u00A0\u00A01、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相关公告详见2017年4月22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具体内容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08,463,95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4元(含税)。
\u00A0\u00A02、自公司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u00A0\u00A03、公司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u00A0\u00A0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u00A0\u00A0二、权益分派方案
\u00A0\u00A0本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08,463,95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4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2.160000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2.4000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u00A0\u00A0【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48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4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u00A0\u00A0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u00A0\u00A0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6月8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年6月9日。
\u00A0\u00A0四、权益分派对象
\u00A0\u00A0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7年6月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u00A0\u00A0五、权益分派方法
\u00A0\u00A0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7年6月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u00A0\u00A0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u00A0\u00A0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7年5月11日至登记日:2017年6月8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u00A0\u00A0咨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河沿217号
\u00A0\u00A0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507
\u00A0\u00A0咨询联系人:闫燕 王昕
\u00A0\u00A0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u00A0\u00A02、董事会第七届八次会议决议;
\u00A0\u00A03、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u00A0\u00A0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u00A0\u00A0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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