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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欧派”商标纠纷案新进展:江山欧派门业二审胜诉

欧派吊顶 

【中华门窗网】自江山欧派门业有限公司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商标问题引发诉讼案件以来,便引发了业界的持续关注。近日,两家“欧派”的商标纠纷案有了最新进展。2017 年2月17日,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判决结果显示:欧派家居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有关情况如下:

两家“欧派”商标纠纷案新进展:江山欧派门业二审胜诉(图片来源网络)

2015 年 4月 24 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复审裁定,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家居”)的第 9707058 号“欧派凡帝尼”商标的注册申请中所涉指定商品“非金属门、塑钢门窗”与江山欧派门业公司拥有的第4411926号、第7109873号注册商标中有关指定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构成近似商标,因而不予核准欧派家居第9707058 号“欧派凡帝尼”商标在“非金属门、塑钢门窗”商品的注册。

欧派家居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结果,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该院撤销商标评审委该复审裁定并责令该委重新作出裁定。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该案件中系第三人。该案件已于 2015 年6 月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受理。

2016 年7月22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原告欧派家居的诉讼请求。

2016 年8月12 日,原告欧派家居对该判决提出上诉。

二、诉讼的二审判决情况

根据二审判决结果,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欧派家居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判决对江山欧派门业有限公司的影响

本次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判决结果对江山欧派门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本期损益及期后损益均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相反有利于进一步维护江山欧派门业有限公司的“OUPAI 欧派”商标专用权。除江山欧派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的案件外,尚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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