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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城老妈”胜诉“皇蓉老妈”的思考(大案追踪)(组图)

皇城老妈火锅 

“皇城老妈”胜诉“皇蓉老妈”的思考(大案追踪)(组图)

本报记者 王苏伊 缘起2003年12月9日,曾轰动一时的成都“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起诉北京“皇蓉老妈”有限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和著作权的案子终于有了结果。北京“皇蓉老妈”火锅店被强制执行终审判决,向成都市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赔礼道歉,销毁侵权品,赔偿商誉等损失22.249万元。至此,成都“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起诉北京“皇蓉老妈”有限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和著作权的案子已告一段落。但是“皇城老妈”的知识产权是否真正得到了完美的保护?他们对北京“皇蓉老妈”继续从事同类又相似的经营是否完全没有想法?北京“皇蓉老妈”被强制执行后的情况如何?近日,记者对位于北京长椿街的“皇城老妈”及直线距离只有800米之遥的“皇蓉老妈”进行了探访。 现状 2004年1月5日晚8:40分,记者来到“皇蓉老妈”店,看到门店的牌匾上原来的艺术字变换了一下字体,但仍叫“皇蓉老妈”火锅店。服务小姐把记者引到店内。记者问,“你们店的特色有什么?”服务员回答:“涮牛肉片是经过特殊加工的,特别嫩。”记者直言道,和“皇城老妈”有什么区别?服务员回答:“红汤没区别,白汤比他们好,不信可以尝尝。”记者问道,“价格呢?”服务员回答:“比他们便宜近一半”。这时,记者亮出身份,想采访一下经理。那位小姐很爽快地把记者带到经理面前。经理告诉记者,“他们告我们好长时间了,我们无所谓。他们的总店在成都,我们的总店在北京。我们跟他们不是一回事儿。”记者问,你们为什么叫“皇蓉老妈”呢?经理回答:“‘皇’代表北京,‘蓉’代表四川荣县,我媳妇的妈名字中有一个‘蓉’字,所以叫‘皇蓉老妈’。他们说我们侵权没关系,我们继续经营。我们还在诚征加盟商,以低价取胜。”经理回答起记者的提问时,不显一丝愧疚。 背景 2001-2002年是中国加入WTO的关键性一年,为了按我国对国际社会承诺的标准保护知识产权,与世界发达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接轨,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1年修订了《商标法》和《著作权法》,2002年国务院也制定并颁布了相应的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也就执行保护知识产权立法的司法程序,作了更具体、更详尽的解释。本案正是在中国从立法保护知识产权向国际靠拢这样的大背景下发生的。在北京市两级法院审理本案期间,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播放了双方的观点和专家的评论。因此,皇城老妈诉皇蓉老妈成为2002年北京十大名案。 原告方: 原告“皇城老妈”是改革开放以来开发川菜火锅的一支新秀。从1986年创业起注重质量、服务、管理和品牌的树立,更注重法律特别是用知识产权法来保护自己的饮食产品和服务。经历了10年的发展和原始积累,1994年至1997年申报了“皇城老妈”、“老妈红”等注册商标,并取得了相应的广告用语和艺术字体作品的著作权。他们作为外地的投资者,1999年进入北京餐饮市场,用5年时间在消费者心目中建立了自己的信誉体系,以加盟的形式与本地的投资者合作,在保护自己的商业机密和特色风味配料的同时,通过让利,给本地投资者带来了丰厚的利润。而且,他们在北京建立的2家分店,给当地政府也带来了丰厚的税收和商机。这种加盟的模式和通过知识产权法自我保护的方式,类似外国的肯德鸡和麦当劳,比较成功地借鉴了国际名店的投资理念。 被告方: 被告皇蓉老妈是2001年才进行初始登记的火锅店,2位股东和经理,也没有创办餐饮店的经验和自主知识产权。他们从“皇城老妈”的消费者,转变成“皇蓉老妈”的投资者,无偿搭乘了“皇城老妈”的顺风车。 最初,被告直接用原告的注册商标“老妈红”注册了一家餐饮公司,毫不掩盖地进行侵犯别人知识产权的违法经营活动。经北京市工商局查询,已有2家“皇城老妈”加盟店在此前开业并配售有“老妈红”注册商标的自制酒,令其变更企业名称。 第一次被行政投诉后,被告在北京市工商局的责令下,企业名称改为“皇蓉老妈”。但广告用语、招牌、装修都仍然在复制、模仿原告。它的企业名称和招牌“皇蓉老妈”一共就4个字,3个艺术字是复印的,1个字是模仿的,没有一个字是自己拥有著作权的作品。 “皇蓉老妈”在西便门的第一家火锅店,距“皇城老妈”的北京宣武加盟店只有800米,皇蓉老妈的股东和经理似乎预见到自己可能成为被告,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做好了边营业、边应诉的对策。首先,被告申报了远低于实有资本的注册资金,第一家店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一旦败诉赔付额只能以此为限。另外,在应诉过程中又注册了2家同名同姓的餐饮分店,把资产和利润转移到其他的经营实体。做好了输了官司不赔钱、少赔钱的准备。 由于律师、法官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这类侵权纠纷存在认识分歧,对刚刚修订的法律、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也有各自的角度和理解差异。皇城告皇蓉被分解为三案,即按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起诉。原告选择了前两法,同时,也试探性地起诉了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被驳回起诉。法院暗示原告,可以保留另案起诉不正当竞争的诉权。 此案从2002年5月起诉开始,二审终审,到2003年12月9日执行完毕,历时一年零七个月。这个过程在外地投资者告本地竞争对手的案子中,是成功打击侵权者的典型。法院不仅作出了惩罚侵权者的判决,而且在法定的期限内予以强制执行。这在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的今天,也是难能可贵的。 思考 就此记者采访了资深法学专家冉志江律师。冉律师告诉记者,现在,有些人利用行业不正之风、政府官员法律素质高低不齐,借地方保护之名,与国内外知名企业进行不正当竞争,严重地侵犯他人特别是外来投资者的知识产权。导致一个村、一个镇,甚至是一个市,丧失了作为投资市场的信誉。使得许多企业,尤其是一些国际知名的百年品牌,对这种投资环境望而生畏。如果大都市都无法有效地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利益,对侵权行为不进行有力的惩治,坐视投资环境被违约、违法、侵权行为践踏,那么还谈什么招商引资与国际接轨呢? 打着筑巢引凤的招牌,制定优惠投资者的“土政策”的乡镇、县市级开发区,曾一度遍布全国。至今,真正建立信誉、能召开国际会议的城镇为数甚少。然而,招徕非议的旅游景点和投资环境,则不胜枚举。就算是倒计时进入2008年奥运会筹备工作的北京,在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方面,也难以尽如人意。 皇城老妈告皇蓉老妈侵权两案虽然已经胜诉,原告获得了一封致歉信和20多万元的经济赔偿,但是“皇蓉老妈”在店内广告、布局、装饰装潢乃至食品、配料、服务等诸多方面,仍有仿效“皇城老妈”的相似之处。它的3处火锅店,靠有关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改头换面仍然与皇城老妈公开竞争。败诉只是伤及了它的表皮,负面的广告效应使它有充分的时间和空间,继续靠仿效皇城老妈谋取利润。 此案给我们留下了许多发人深省的思考。比如,一个企业能否使用外地或外国企业已经建立了良好信誉的“字号”(即企业名称)?能否用他人的姓名、他人的注册商标和有著作权的作品名称(如刘老根),借用别人的知名度注册公司。皇蓉老妈要不要变更企业名称,仍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 为什么有些地方政府及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 从政府角度来看,政府的公务人员所关注的只是税收和污染问题,只要能上缴税费,繁荣市场,又不破坏环境,就满足了当地政府的利益要求。所以,导致不重信用的地方政府,根本不注重对本地区知识产权的树立和对外来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消费者关心的是食品的卫生标准是否合格,价格是否合理,服务是否便利,至于吃的是哪家的饭并不重要。近年来,假酒、假药、伪劣有害食品屡禁不止,已经引起政府和消费者的关注。完成了原始积累的企业,也越来越重视品牌和信用的建立。 所以,新型产业(如个体、私营、股份制企业),刚刚进入市场经济和产品、服务向商品化演变的进程,在原始积累阶段很少能顾及信用的树立。地方政府和企业没有把树立和保护知识产权提到高于地方利益和建立长久信誉的高度。没有自主的知识产权,哪儿管他人的知识产权。急功近利,必将导致投资环境恶化。争议的裁决机构,往往与地方政府和本地居民有着千丝万缕的社会交往,对外来投资者的诉求很难依法公正裁决。有法不依、违法不纠,借地方保护之名,行利己之实,总有一天会暴出震惊国际舆论的错案。那时丧失信用的将是一级政府,袒护地方或个人私利的规章和裁决机构。 在法制健全的发达地区,保护自有和外来的投资者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识别投资环境和招商政策的重要标志。 政府作为投资环境和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公正地监督竞争规则的执行,调整各方利益关系,规范行政和企业行为,是管理和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违约、违法、侵权行为,是任何商品社会都无法预防和避免的,司法机关和裁决机构,就是维护法律的最后屏障。 按照国际公认的奥林匹克竞技规则和WTO的约定,能够公平地裁决争议的法制环境,能够平等地对待外来投资者的市场环境,才是最好的投资环境。 商业联合会将成都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诉求北京市法院成功维权的案例向会员大力推广。这一案例告诉我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需要高度重视品牌和商誉的树立与提升,重视知识产权的注册登记和自我保护;执法机关和审判机关也应该注重外来投资者知识产权和商业信誉的保护。有效地禁止和处罚侵权行为,创造一个良好的吸引投资的市场环境,这对于培育和建设我国的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很有意义的事情。 《市场报》 (2004年01月13日 第七版) 更改后的皇蓉老妈的招牌。本报记者 纪超英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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