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300616 证券简称:尚品宅配 公告编号: 2017-028号
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2、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1 日 上午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 佛山市南海科技工业园(官窑)红沙高新技术开发
区兴业北路 6 号(公司全资子公司佛山维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南海银湖分厂行政楼五楼大会议室)。
4、召开方式 :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 董事会召集。
6、会议主持人:李连柱。
7、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1 、 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79,295,2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3.4215 %。 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54,981,77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9090%。
3、 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24,313,4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5125 %。
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4,872,58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51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859,18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4992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3,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24%。
5、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 部分董事、 监事、 高管及两位见证律师。
三、 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9,285,920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99.9883 % ;反对 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011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0000% 。
其中,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863,286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99.8091 % ;反对 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190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0.0000% 。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9,285,920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99.9883 %;反对 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011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863,286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99.8091 %;反对 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19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0.000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9,285,920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99.9883 %;反对 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0112 %;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0005 %。
其中,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863,286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99.8091 %; 反对 8,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 1827%;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0082 %。
该项议案为 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金杜律师事务所指派谢铮律师、徐永鹏律师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1 、《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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