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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红谷昌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

红谷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红谷昌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u00A0\u00A0\u00A0 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及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限制高消费措施的内容,责令你单位及单位法定代表人陈明亮不得实施以下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一生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违反本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及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本令自决定之日起生效,至履行完毕债务之日止。此令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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