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00A0\u00A0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u00A0\u00A0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u00A0\u00A01、本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17年4月10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632,487,76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7.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派发现金共计474,365,823.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u00A0\u00A02、自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u00A0\u00A0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u00A0\u00A04、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u00A0\u00A0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u00A0\u00A0本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632,487,76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7.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A股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6.75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a,先按每10股派7.5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B股非居民企业扣税后每10股派现金6.75元,境内(外)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a,先按每10股派7.5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u00A0\u00A0【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1.5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75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u00A0\u00A0向B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按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2017 年4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的中间价(港币:人民币=1:0.8874)折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B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参照前述汇率折算。
\u00A0\u00A0三、分红派息日期
\u00A0\u00A0本次权益分派A 股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5月23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年5月24日。
\u00A0\u00A0本次权益分派B 股最后交易日为:2017年5月23日,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5月26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年5月24日。
\u00A0\u00A0四、分红派息对象
\u00A0\u00A0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7年5月2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截止2017年5月26日(最后交易日为2017年5月2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B股股东。
\u00A0\u00A0五、权益分派方法
\u00A0\u00A0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17年5月24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u00A0\u00A0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于2017年5月2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如果B股股东于2017年5月26日办理股份转托管的,其现金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u00A0\u00A0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u00A0\u00A0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7年5月4日至登记日:2017年5月23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u00A0\u00A0六、其他事项说明
\u00A0\u00A0B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利被扣所得税的情况,请于2017年6月10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公司将协助返还所扣税款。
\u00A0\u00A0咨询地址:无锡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
\u00A0\u00A0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u00A0\u00A0咨询联系人:赵玉林
\u00A0\u00A0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u00A0\u00A0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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