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实施期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u00A02017年4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实施期限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415号)的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1,000,000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5.50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65,5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06,699,497.79元,上述款项已于2012年4月23日全部到帐,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天健正信验(2012)综字第150001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项目计划投资和实际投资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项目计划投资总额102,236万元,实际投资总额94,641.96万元,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计划和实际使用情况具体如下:
三、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变更情况
1、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报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对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变更部分实施内容,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根据当前发展实际情况,对之前制定的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进行相应调整,选择温州总部及下属分、子公司所在区域城市,实施地点根据未来信息化布局变化灵活调整;
(2)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实施期限的完成日期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2、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报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
四、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延期的原因及期限
目前公司已按照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完成了部分软硬件改造升级和系统集成共享,但近年来,外部环境已发生较大变化,移动支付、大数据、智能制造逐渐向传统行业深入渗透,信息化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业务发展进行相应调整,信息系统建设的重心将转向供应链信息化改造、线上线下全渠道发展、智能仓储平台搭建。基于以上原因,为保证投资项目质量和募集资金效益最大化,公司拟将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完成日期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
五、延长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实施期限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延长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的实施期限,是基于行业发展阶段及公司发展规划等具体情况而做出的调整,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内容,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的实施将有助于公司加快供应链反应速度,发挥大数据作用,保持竞争优势。
公司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科学、合理决策,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实现公司与全体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
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实施期限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延长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实施期限,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信息化水平,更符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对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实施期限予以延长。
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实施期限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如下意见:公司延长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的实施期限,是基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作出的客观判断,有利于更好发挥募集资金效用,实现公司与全体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监事会对本次延长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实施期限无异议。
公司本次延长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实施期限,是基于公司发展战略做出的调整,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对现有主营业务及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投资方向,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有关规定及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延长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实施期限,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本次延长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实施期限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本次延长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实施期限是根据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实施的客观需要做出的,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延长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实施期限的事项无异议。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延长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实施期限的核查意见》。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