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汾行贸易有限公司、朱丽英、闫晓东:
\u00A0\u00A0\u00A0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诉被告广州市汾行贸易有限公司、朱丽英、闫晓东、山西杏花村汾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103民初4453号案的起诉状副本、2017年5月22日9时00分本院第17法庭的第二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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