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百年收判决书 要求搬离物业及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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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好百年发布诉讼进展公告。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 原告深圳市和信和实业有限公司基于取得第三人深圳市好百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物业的产权,而承继了第三人深圳市好百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据此,原告深圳市和信和实业有限公司为实现其对被告享有的租金债权,故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向其支付租金。 民事判决书要求,确认案外人深圳市好百年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于2007年8月10日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于2009年9月2日签订的《关于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中有关彩天名苑1-3层的部分于2016年1月15日解除。 其次,被告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撤离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彩天名苑1-3层房屋并向原告深圳市和信和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上述物业。 另外,被告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和信和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5月22日至2016年1月15日期间的租金5048571.02元;4、被告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和信和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月16日至2017年1月16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156304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