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品宅配: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年03月27日 00:00东方财富网 手机客户端 | 扫码下载中金网APP
证券代码:300616 证券简称:尚品宅配 公告编号:2017-008号 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1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700 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54.3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46,74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7,330.3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一共签署了四份三方监管协议: 1、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居网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统称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乙方)、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2、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维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统称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乙方)、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3、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维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统称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盈隆广场支行(乙方)、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4、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乙方)、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序号 项目名称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1 智能制造生产线建 佛山维尚家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757900568010901 设项目 制造有限公司 司广州盈隆广场支行 2 家居电商华南配套 佛山维尚家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36028798291003445 中心建设项目 制造有限公司 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 86 3 广州尚品宅配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家居股份有限 669168384239 司广州天河支行 公司 4 广州新居网家 互联网营销O2O推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居科技有限公 667868464465 广平台项目 司广州天河支行 司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居网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统称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乙方)、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67868464465,截止2017年3月20日,专户余额为20,780.14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互联网营销O2O推广平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蒋伟森、江荣华可以在乙方正常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2、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乙方)、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69168384239,截止2017年3月20日,专户余额为23,586.1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蒋伟森、江荣华可以在乙方正常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3、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维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统称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乙方)、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602879829100344586,截止2017年3月20日,专户余额为11,078.31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家居电商华南配套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蒋伟森、江荣华可以在乙方正常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4、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维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统称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盈隆广场支行(乙方)、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57900568010901,截止2017年3月20日,专户余额为82,340.7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能制造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蒋伟森、江荣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四、备查文件 1、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居网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统称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乙方)、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2、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维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统称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乙方)、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3、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维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统称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盈隆广场支行(乙方)、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4、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乙方)、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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