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u00A0\u00A0\u00A0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恒福诉李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周恒福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还原告贷款74000元以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4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0一七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