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u00A0\u00A0\u00A0 本院受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陈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0元,其中包含律师费6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