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雪狼实业有限公司、姜朋、李奕霖:
\u00A0\u00A0\u00A0 本院受理原告阮学林诉被告广州市雪狼实业有限公司、姜朋、李奕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114民初8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市雪狼实业有限公司、姜朋、李奕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阮学林偿还借款300000元。二、被告广州市雪狼实业有限公司、姜朋、李奕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阮学林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三被告付清款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广州市雪狼实业有限公司姜朋、李奕霖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u00A0\u00A0\u00A0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