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王希舟诉被告林睿峰汽车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88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合理费用2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增加赔偿的损失864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 二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