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人 民 法 院
原告连晶晶、胡小花、潘双有分别诉被告章浩锐、何彬彬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经本院电话通知、邮寄,未能将(2016)粤0111民初第15069、15070、15072号案的起诉状副本送达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5月9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联系单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地 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
联 系 人:韩明洁 林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