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2665号
\u00A0\u00A0\u00A0 关于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惠芳诉被告吴嘉豪、李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申请人陈惠芳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266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扣押被告吴嘉豪、李晶晶名下的相当于价值60万元的财产。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2665-1号民事裁定书及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新塘法庭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及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