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中国正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正金属发展有限公司、朱继芳、胡静波: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广东方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正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唯得天意工贸有限公司、广东中正金属发展有限公司、兴义市金叶煤炭有限公司、朱继芳、胡静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粤0106民初42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驳回被告湖北唯得天意工贸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二、驳回被告兴义市金叶煤炭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О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