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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能否包天下 家电折旧费应如何收

包天下 

“按国家规定,每天万分之五的折旧率,如果刚好快到三年的保修期时发生质量问题(比如1000天),消费者要退货只能到手不足一半的钱!”消费者李先生对《

李先生购买的某外资品牌一款上开式超薄

的程控器在三年内出现了两次故障,并且两次的维修过程都颇费周折。第一次经多次检测修理方能正常使用,一年半后第二次出现故障,厂家却说在国内找不到该零配件,修理人员私下建议李先生将洗衣机退掉。但是正当李先生向厂家提出退货时,厂家却说按国家规定要收取1000多元的折旧费。李先生不禁问道:“洗衣机一年半就出现一次故障,不是严重的质量问题吗?为什么不能无偿退货?”最终,李先生放弃了退货的想法,但是他表示,“只要坏了就让他修,反正新换的件还有保修期”。

李先生这个案例中提到的国家规定指的是1995年出台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三包”规定》),这一法规为消费者构筑了一道家电消费的安全屏障。但记者发现,许多消费者并不清楚,这一法规还对特定情况下家电退货时的折旧费进行了规定。

专家分析,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折旧费,目的是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要考虑生产厂家的承受能力,实行的是一个双保护原则。但是,实际操作中,消费者与厂家就折旧率而产生的矛盾日益突出。

折旧率成争议焦点

关于《“三包”规定》的家电产品退货折旧费问题,消费者反映最多的就是国家规定的折旧率过高。根据《“三包”规定》,彩色

、家用录像机、摄像机、

器日折旧率为0.1%;收录机(含

等日折旧率为0.05%。

有消费者按此规定算过一笔账:“在保修期将结束时要求退货,可能赔付的折旧费比购买时的价格还高。”有人做了这样的计算,比如目前一台主流的小1.5HP分体

,市场零售价格在1950元左右,按每天0.1%收取折旧费,如果刚好3年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不愿意接受修理或换货,提出退货的话,需要支付的折旧费就达到2135.25元(1950元×0.1%×365×3),多于原先购买价1950元。以此推定,厂家承诺的保修期越长,消费者退货所要承担的折旧费就越多,即使能够退货反而还要倒贴一部分费用。

就《“三包”规定》中的折旧率问题,记者采访了部分

部门的负责人,由于话题较为敏感,多数

表示无法配合采访。不过,也有家电企业有关人士私下对《电器》记者表示,折旧率是国家有关部门经过充分调查、论证而得出的,有其适用性及合理性。他们认为,折旧费是特殊情况下“消费者对生产厂家或商家做出的一种经济补偿”。如果降低折旧率,“有可能导致产品生产、销售和服务价值链的混乱,而且极有可能使部分消费者养成不良消费习惯”,并且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家电产品的升级换代速度越来越快,折旧率相对较高属于正常现象。

有消费者建议,折旧率应按照家电的使用寿命来计算。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指导部主任王前虎也对《电器》记者表示,家电产品折旧费也许可以考虑按照企业承诺的产品寿命和实际使用寿命的比率计算,从而使双方利益均得到维护。

对此,业内人士认为,产品正常使用寿命和折旧率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若按售价除以家电使用寿命来计算折旧费,会出现这样一种现象:消费者只要支付较少的折旧费,就可以将已使用多年的产品更换成新机,或退机后重买新机;而家电产品价格总体趋势是不断降低的,这对厂家来说显然有失公平,也有悖于国家立法之本。

还有家电企业对《电器》记者表示,以产品使用寿命计算折旧费的操作方法要建立在用户和厂家对产品使用寿命(年限)协商一致的基础运行,但要上升为法律或法规,强制规定产品使用寿命,似乎并不现实。因为产品使用寿命与用户的使用频率、使用环境等因素有密切关系,用户对产品的使用次数和对产品的保护程度都会影响其使用寿命,所以界定合理使用寿命并不容易。

理解法规应该到位

在与一些消费者的接触中,记者发现多数消费者在处理家电产品退货时,对于“在何种条件下收折旧费、折旧率是多少”都了解不多。

《“三包”规定》中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一位法律人士在对《电器》记者详细介绍《“三包”规定》和与此相关的法律条款时说:“在解读这一条款时,应该联系该规定的其他条款,同时还应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来理解这一规定。”他解释道,规定中“符合换货条件”是指符合该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即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产品。他进一步提醒:“总的说来,退货和换货的条件是不同的,消费者必须注意的是换货时如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这时消费者要求退货是不需要交纳折旧费的。”

《“三包”规定》的起草者,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调研员殷兆龙也对《电器》记者表示:“法律是一个整合体系,《‘三包’规定》不能脱离其他法律而孤立存在,其本身也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在家电折旧费的处理过程中不应该断章取义,要联系整个规定条款来处理问题。”

殷兆龙还详细解释了为什么特定情况下要收取折旧费,他强调指出:“《‘三包’规定》明确提出,折旧费并不是在换货和退货时都收取,只有在符合换货条件,消费者要求退货的时候,才产生折旧费。因为此时销售者已经依法履行了义务,为消费者更换了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对于消费者来讲,也依法享受到了自己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消费者还要求退货,销售者可以给退,但这时法律的规定不能出现明显的失衡,否则在符合换货条件时大家都去退货,对生产者是不公平的,因此规定了折旧费。”

不过消费者李先生表示:“产品出了问题,谁还会愿意接着用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呢?换货、退货这不就是文字游戏吗?”所以他认为《“三包”规定》仍然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

法规也需“与时俱进”

如今,家电新产品层出不穷,更新换代成了家电消费的主题,面对种种问题,一成不变的《“三包”规定》确实显得有些落伍。

有关专家认为,《“三包”规定》正面临两个瓶颈:首先,从产品的复杂化和丰富程度来看,《“三包”规定》的内容都有很大局限性;其次,从法律层面看,《“三包”》属于规章的范畴,其权威性相对较低。

殷兆龙向记者明确表示,《“三包”规定》也需要不断完善、补充。他指出,在看待折旧费的问题时,任何法律法规都具有一定的实效性,都是与当时的国情相符合的。现行各种《“三包”规定》中的折旧率的制定所遵循的原则都与整个国民经济和产品质量的水平、企业的承受能力及消费者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

殷兆龙坦承,最初制定《“三包”规定》时,多以企业的意见为主,听取消费者意见较少;还有,如果换货了之后,又出现了符合规定换货的条件,销售者则应当退货,这是目前“三包”规定应当增加补充的内容。据他透露,比《“三包”规定》更具法律效力的《产品质量担保法规》今年将上报国务院。

王前虎也表示,《“三包”规定》关于超过包修期的产品,因零配件供应不足造成维修不及时甚至产品无法维修时,该如何处理折旧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示;有关部门应该通过协商和各方论证,制定相对公平的规定,折旧费的额度可以由行业协会牵头制定一个对于企业和消费者均合理的数额。

在实际的家电折旧费问题处理过程中,有的企业也会与消费者沟通和协商来进行处理。长虹技术中心

技术服务部部长马冀对记者表示,他们在处理这一问题时,通常会结合实际情况,与消费者进行协商,来确定具体收取的费用,实际收取的数额一般都会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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