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广州博洛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室倍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凤鑫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博洛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室倍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依该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6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广州博洛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室倍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凤鑫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9047元及利息(利息以239047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二、被告广州博洛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凤鑫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239047元为本金,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凤鑫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460元,由被告广州博洛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室倍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