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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成旺诉被告广州室倍思家具用品有限公司、博洛尼家具用品(...

博洛尼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广州室倍思家具用品有限公司、博洛尼家具用品(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姚成旺诉被告广州室倍思家具用品有限公司、博洛尼家具用品(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第一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人民币16700元,支付违约金4609元(货款本金每天千分之一,暂计至2016年8月31日,直至归还全部货款时止),合计21309元;2、第二被告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5月15日08时4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凌宇维、刘杰华 联系电话:020-83008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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