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通通讯社6日专讯》
基金业协会下发通知称,申请在境内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业务的外资机构,其境内子公司应当独立进行投资决策,不得通过境外机构或者系统下达交
易指令,境内应当安装系统终端。
通知要求,外资机构在国内的交易路径透明可追、交易
完整可查、交易流程清晰可控、
交易记录全程留痕,应当设立投资决策责任人和交易执行责任人。
最新下发的登记要求还包括,外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与其拟从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
适应的内部制度,包括投资研究制度、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
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
根据2015年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英经济财金对话达成的成果,中国允许境内设立的
符合条件的外资独资和合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按规定开展包括二级市场证券交易的私募证券基
金管理业务,这些私募基金管理机构须在基金业协会登记。(j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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