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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到底是谁的?最高法院一锤定音

乔丹 

昨天上午9时30分,备受关注的乔丹诉乔丹案宣判。乔丹终于从乔丹公司手中夺回了3个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上午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对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以下简称“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该案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最终裁定,三个涉及“乔丹”的商标被撤销,“乔丹”商标撤销,“qiaodan”及组合商标维持。

三个周边商标被撤销,

在涉及“乔丹”商标的3件案件中,最高法明确了主张姓名权保护的标准和条件,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再审申请人乔丹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同时,因乔丹公司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乔丹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乔丹公司对其企业名称、有关商标的宣传、使用等情况均不足以使得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合法性,故认定乔丹公司的三件“乔丹”商标应予撤销,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此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南都记者留意到,被最高法认定需要撤销的三个乔丹商标分别是第4152827、60 20 565、6020569号“乔丹”商标。这三个商标都是由中文“乔丹”组成,商品范围分别是服装、啤酒饮料及体育器械等,由乔丹公司分别在2004年和2007年提出申请。

而乔丹公司主要使用的乔丹商标———即一个篮球运动员身影在运球+中文乔丹字样的商标并不在此次涉案商标之列。这也意味着,乔丹公司在系列诉讼中成功保住了最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的“乔丹LO G O”。

“qiaodan”与乔丹无关

半年前的庭审中,“乔丹”是否正是篮球明星乔丹本人一直是控辩双方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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